繼承或受贈農作地5年未耕作,將追稅。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繼承或受贈的農業用地,依規定自受贈日起列管5年,繼承人或受贈人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,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應納稅賦,但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、土地被徵收,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不在此限。
繼承農地5年未耕作將被追稅。
國稅局官員說,民眾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,證明所贈與的土地作為農業使用者,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,但國稅局會將該筆土地自受贈日起列管5年。
不過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,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日起5年內,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,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,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,後來卻又未作農業使用者,都會追繳稅款。
台北國稅局說,先前查獲一位民眾,於2006年10月間將坐落在台北市北投區的農地贈與子女,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,將贈與的土地列報為農業使用,經審核後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,315萬元,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。
不過,該筆土地在列管期間內,台北市政府於2011年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,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,國稅局因而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,因民眾未恢復原狀,也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,依規定追繳贈與稅530萬元。民眾雖表不服,循序提起復查、訴願及行政訴訟,但均遭駁回。